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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声明

为履行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0491民初10309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特此声明:本公司在未征得周丕海先生本人许可下,使用了周丕海先生摄影作品一幅,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在此,本公司诚恳向周丕海先生致歉。

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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