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苹果公司第55372085号“AIRTA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公开。文书显示,申请人苹果公司对知产局驳回其网站服务类“AIRTAG”商标不服,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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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AirAG”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最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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