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规部门中,具有3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人员数量占比不足1.5%;部分投行异地团队未配置专职合规人员。二是公司部分合规人员薪酬低于公司同级别平均水平。三是合规考核独立性不足,包括对合规总监考核指标包括业绩等影响合规考核独立性的指标;部分合规管理人员由业务部门考核或者允许业务部门对考核评级进行调整,合规总监对子公司合规负责人的考核权重不足100%。四是部分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未经合规总监合规审查等。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为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合规人员履职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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