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于8月20日召开2020年第123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生物)的首发上市申请。
大洋生物主要生产包括碳酸钾、碳酸氢钾、盐酸氨丙啉、含氟精细化学品等,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500.00万股,由财通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公司拟募资4.47亿元,其中,2.09亿元用于年产2.5万吨碳酸钾和1.5万吨碳酸氢钾项目,1.98亿元用于含氟精细化学品建设项目,其余4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大洋生物的董事长、总经理陈阳贵直接持有公司531.73万股,占比11.82%,为大洋生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另外,陈阳贵与陈荣芳、陈旭君、汪贤玉等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公司35.39%股份。
其中陈荣芳系陈阳贵的配偶,陈旭君系陈阳贵的女儿,陈阳贵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持有公司16.06%的股份。公司属于典型的家族控股型企业,但家族控股比例较低。如果完成募资上市,实控人股权将进一步被稀释,大洋生物也在招股书中称,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将使得公司有可能成为被收购对象。
大洋生物2018年12月18日在新三板挂牌交易,随后2019年6月18日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上市辅导并获受理。不过由于聘用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其他项目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7月25日证监会对大洋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
2019年8月21日,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191670号),同意恢复大洋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审查。
大洋生物对中国经济网表示,公司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组成员并非涉案企业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审计项目组成员,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了公司提交的恢复审查申请,对公司IPO未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并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审计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至2019年,大洋生物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41亿元、5.55亿元、5.84亿元、6.22亿元,净利润分别为2885.43万元、5025.16万元、7079.66万元、7949.72万元。
上述同期,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3.19亿元、3.51亿元、4.03亿元和5.49亿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463.16万元、4863.83万元、3877.44万元、1.13亿元。
大洋生物的经营净现流和净利润存在较大出入,2016年经营净现流比净利润高5577.73万元,2017年度二者差异不大,2018年公司的经营净现流比净利润低3202.22万元,2019年经营净现流比净利润高3359.58万元。
2016年至2019年,大洋生物的毛利率分别为23.87%、24.99%、25.75%和25.13%,而2016年至2018年,可比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均值分别为26.44%、29.21%、31.20%。除了招股书中未能披露的可比公司2019年毛利率,现有数据中大洋生物毛利率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而且在可比公司中毛利率垫底。
2016年至2019年,大洋生物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033.21万元、6000.72万元、5014.55万元和4131.2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94%、10.82%、8.58%和6.64%,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6.74次/年、8.51次/年、10.61次/年和13.60次/年。
其中逾期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分别为46.29万元、223.68万元、237.65万元和82万元,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比0.60%、3.73%、4.74%和1.98%。
另外大洋生物有一笔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即公司对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1084.52万的应收账款预计无法收回,而这笔款项从2015年开始就计提坏账准备,至今已经有五年的时间。大洋生物对中国经济网表示,公司预计收回该款项的可能性较小,故而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大洋生物在首次披露招股书后,证监会2020年1月17日披露的反馈意见提到,“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了多笔关联交易,其中最大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关联方与发行人交易的历史及背景,关联方采购发行人产品的种类、数量和单价,采购用途,与关联方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一致,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类型、数量及占比,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用途,是否制定了相关的内控制度并保证有效执行。”
大洋生物在更新后的招股书中称,公司的主要客户与公司均无关联关系。不过据中国网报道,大洋生物的客户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非关联方,但大洋生物持股1.57%的自然人股东方中,曾在2009年至2012年担任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
大洋生物表示,公司未持有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大洋生物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未持有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亦未在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监高或其他职务,因此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2016年至2019年各期末,大洋生物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379.31万元、5720.80万元、8130.99万元和8239.0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59%、25.56%、30.12%和30.97%,增长明显。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5.98次/年、8.19次/年、6.25次/年、5.68次/年。
值得关注的是,大洋生物在启动上市后集中注销、转让了几家关联公司。其中大洋生物转让全部股权的浙江凯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在2013年与2014年受到兰溪市环境保护局与金华市农业局处罚,处罚因由是废水超标排放、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前生产,被罚款10万元、11.7万元。
2016年至2019年各期末,大洋生物的负债总额分别为2.37亿元、1.75亿元、1.61亿元和1.48亿元,主要由流动负债构成。其中公司的短期借款分别为1.47亿元、7500.00万元、2300.00万元、2300.00万元,2016年和2017年的短期借款较高,2018年骤减的原因是公司通过新三板定向增发募集资金5250.00万元,其中3250.00万元用于了偿还短期借款。
上述同期,大洋生物的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0.86%、34.18%、26.76%和22.85%,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85、1.37、1.84和2.03,速动比率分别为0.55、0.90、1.23和1.32,呈现上升趋势。
2016年至2019年,大洋生物销售费用率分别为3.94%、3.66%、3.58%和3.48%,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8年的销售费用率分别为8.61%、5.75%、6.48%,公司销售费用率逐年下滑且较同行业平均销售费用率明显偏低。
事实上,大洋生物的销售人员数量和薪酬都远低于同行业,2016年至2019年各期末,大洋生物销售人员数量为23人、20人、20人、21人,而2016年至2018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销售人员数量分别为225人、87人、71人。而2018年销售人员人均薪酬为19.01万元,同期盐湖股份(000792.SZ)127位销售人员人均薪酬为93.7万元。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大洋生物有两起合同纠纷。大洋生物称,公司历史上发生的两起合同纠纷,事项均已于2016年及之前年度完结,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未造成影响。因上述诉讼事项已完结,对公司经营未造成影响,且发生在2016年及之前年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另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大洋生物2019年7月5日因涉嫌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被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罚,责令公司限期改正,按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
在现金分红方面,大洋生物在2016年5月至2020年3月分红5次,合计现金分红9445.11万元。公司分红频繁,但仍计划使用4000万元上市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大洋生物对中国经济网表示,中国证监会先后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工,公司近年来坚持现金分工,既是响应相关监管要求,也是成为上市公司之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体现。
化学原料企业冲刺中小板实控人持股比例较低
大洋生物主要从事无机盐、兽用原料药等化学原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碳酸钾、碳酸氢钾、盐酸氨丙啉、含氟精细化学品等。
公司前身为大洋有限,2009年大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阳贵直接持有公司531.73万股,占比11.82%,为大洋生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陈阳贵与陈荣芳(持有3.51%股权)、陈旭君(持有0.73%股权)、汪贤玉(持有6.40%股权)、仇永生(持有5.02%股权)、涂永福(持有3.91%股权)、关卫军(持有2.22%股权)、郝炳炎(持有1.78%股权)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公司35.39%股份。
其中,陈荣芳系陈阳贵的配偶,陈旭君系陈阳贵的女儿,陈阳贵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持有公司16.06%的股份。公司属于典型的家族控股型企业,但家族控股比例较低。
招股书显示,大洋生物发行前总股本为4500万股,此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新股。若上市成功,陈阳贵的直接持股比例将降至8.86%,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人合计持股比例将降至26.55%,陈阳贵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持股比例降至12.05%,将进一步弱化陈阳贵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
大洋生物招股书中也提示风险,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将使得公司有可能成为被收购对象。如果公司被收购,可能会由于控制权的变化给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等带来一定影响。同时,如果未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曾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涉嫌违法违规而中止上市
2019年6月18日,大洋生物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上市辅导并获受理,辅导机构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然而,由于瑞华因其他项目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9年7月25日,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91670号),证监会对大洋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
2019年8月7日,大洋生物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恢复审查申请。2019年8月21日,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191670号),同意恢复大洋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审查。
大洋生物对中国经济网表示,2019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的某企业出现财务造假问题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导致瑞华审计的一批IPO企业被中国证监会中止审查,但公司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组成员并非涉案企业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审计项目组成员。
大洋生物称,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了公司提交的恢复审查申请,对公司IPO未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并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审计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净利润与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出入较大
2016年至2019年,大洋生物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41亿元、5.55亿元、5.84亿元、6.22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2885.43万元、5025.16万元、7079.66万元、7949.72万元。
上述同期,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3.19亿元、3.51亿元、4.03亿元和5.49亿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463.16万元、4863.83万元、3877.44万元、1.13亿元。
大洋生物的经营净现流和净利润存在较大出入。其中2016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净利润高5577.73万元,2017年度二者差异不大。2018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净利润低3202.22万元,2019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净利润高3359.58万元。
招股书称,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的变动主要系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增加、存货余额增加、应收票据余额增加、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变动。
毛利率垫底可比公司
2016年至2019年,大洋生物的毛利率分别为23.87%、24.99%、25.75%和25.13%,其中2019年毛利率略有下滑。
而2016年至2018年,可比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均值分别为26.44%、29.21%、31.20%。除了招股书中未能披露可比公司2019年的毛利率,现有数据中大洋生物毛利率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均值,而且和盐湖股份、瀚叶股份、三孚股份相比,毛利率均垫底。
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业均值
2016年至2019年,大洋生物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033.21万元、6000.72万元、5014.55万元和4131.2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94%、10.82%、8.58%和6.64%。
其中逾期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分别为46.29万元、223.68万元、237.65万元和82.00万元,占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比0.60%、3.73%、4.74%和1.98%。
2016年至2019年,大洋生物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6.74次/年、8.51次/年、10.61次/年和13.60次/年。
而2016年至2018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均值分别为16.27次/年、18.94次/年、17.08次/年。尽管大洋生物的应收账款周转率逐年上升,但仍不及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应收账款5年时间未收回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大洋生物应收账款账面余额4131.27万元,账面价值为2643.78万元。
其中,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084.52万应收账款预计无法收回,100%计提坏账准备1084.52万元。针对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大洋生物2017年、2018年也分别计得了1084.52万元的坏账准备。
在2016年,大洋生物分两笔总计计提1089.62万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015年,大洋生物计提1103.96万元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大洋生物表示,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开始与其合作,主要向公司采购盐酸氨丙啉、异双醚等产品。此后由于公司向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催收货款较为困难,2014年起不再向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
因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且被多家机构起诉归还债务,大洋生物对中国经济网表示,公司预计收回该款项的可能性较小,故而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坏账准备计提充分、谨慎。
客户认定非关联方存疑
大洋生物在首次披露招股书后,证监会2020年1月17日披露的反馈意见提到,“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了多笔关联交易,其中最大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关联方与发行人交易的历史及背景,关联方采购发行人产品的种类、数量和单价,采购用途,与关联方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一致,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类型、数量及占比,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用途,是否制定了相关的内控制度并保证有效执行。”
不过,大洋生物在更新后的招股书中称,公司的主要客户与公司均无关联关系。
但据中国网报道,大洋生物对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认定为非关联方。不过资料显示,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公司负责人发生过多次变更,2004年2月由陈清华变更为大洋生物原股东王宏,2009年2月由王宏变更为大洋生物股东之一的方中,2012年11月由方中变更为张瑞良。
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关系也发生过多次变更。自2007年7月到2012年11月,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均为王宏,2012年11月后,张瑞良取代王宏成为公司大股东,王宏与方中均不再直接持有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不过,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的二股东杭州睿凯投资有限公司背后,则是王宏持有50%股权、方中持有5%股权、王樟宝持有45%股权。
大洋生物招股书显示,公司改制设立后,2011年11月,公司股东兴龙投资计划注销,注销前逐步收回对外投资,兴龙投资与王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公司明股实债的2,795,132股股份按原始投资金额作价560.00万元转让给王宏。
2012年7月1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新增股本205.80万元,新增股本由王宏、石琢、马建明、郑必强、徐旭辉、方中、李爱琴7人认购,认购价格参照公司2011年底每股净资产协商确定为3.50元/股,其他股东自愿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增资后,王宏持有大洋生物3,309,746股,持股比例为10.68%;方中持有公司620,000股,持股比例为1.88%。
后来,由于王宏及其关联方因欠大洋生物及子公司款项无法支付,经协商一致,王宏以持有公司的12.51%股权偿还上述主体欠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全部债务。具体操作方式为公司以股东汪贤玉的名义竞拍获得王宏股份后再定向减资。
2015年5月,公司股份回购并注销后,公司股本变更为2,892.1754万元,公司股东人数变更为118人,王宏不再作为公司股东。不过截至2019年4月,方中还持有大洋生物708,669股,持股比例1.57%。
因此,大洋生物将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认定为非关联方是否合理呢?
大洋生物对中国经济网表示,报告期内公司未持有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大洋生物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未持有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亦未在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监高或其他职务,因此,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存货增长迅速
2016年至2019年各期末,大洋生物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379.31万元、5720.80万元、8130.99万元和8239.0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59%、25.56%、30.12%和30.97%。
2016年至2019年,大洋生物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5.98次/年、8.19次/年、6.25次/年、5.68次/年,而2016年至2018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均值分别为5.43次/年、6.08次/年、5.26次/年。
报告期内集中注销、转让关联公司
报告期内,大洋生物还集中注销、转让了几家关联公司。
其中,LeadpharmLtd主要从事医药原料药、饲料添加剂等的贸易业务,之前与大洋生物的子公司浙江舜跃在贸易方面存在同业竞争。2017年度LeadpharmLtd不再开展业务,并于2017年10月注销。注销后,LeadpharmLtd与大洋生物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浙江凯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磷霉素钠、硫酸头孢喹肟等兽药的生产和销售,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营业收入均为0.00万元,因浙江凯胜不在化工园区,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受到限制,2018年6月,大洋生物、子公司大化生物分别将其持有浙江凯胜92.05%、7.95%的股权转让给浙江三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为680万元。
而大洋生物在新三板挂牌披露的信息显示,浙江凯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在2013年与2014年受到兰溪市环境保护局与金华市农业局处罚。
其中,2013年6月27日,兰溪市环境保护局对公司子公司浙江凯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下发兰环罚字[201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浙江凯胜兽药初品头孢噻呋盐酸盐提纯项目已经环保审批,但擅自增加前道合成工艺,造成废水超标排放,责令停止兽药初品头孢噻呋盐酸盐提纯项目前道合成工艺的生产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1月27日,金华市农业局向公司子公司浙江凯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下发金市农(兽药)罚[2013]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浙江凯胜生物在2013年8月22日取得农业部“盐酸头孢噻呋”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前分别于2013年1月18日和5月15日生产了两批次的兽药产品“盐酸头孢噻呋”,共计30公斤并已全部销售,共获违法所得3.9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没收其违法所得3.9万元并罚款11.7万元。
大洋生物对中国经济网表示,浙江凯胜报告期之前受到过处罚,且经行政机关认定,所受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未造成不利影响,自2016年至2018年股权转让前,浙江凯胜一直规范运作,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负债高企短期借款较高
2016年至2019年各期末,大洋生物的负债总额分别为23,736.70万元、17,536.50万元、16,098.89万元和14,826.09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例分别为95.66%、93.45%、91.17%和88.62%,是负债的主要构成部分。
公司流动负债主要由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预收款项和其他应付款构成,占流动负债的比例达95%。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2016年至2019年短期借款分别为1.47亿元、7500.00万元、2300.00万元、2300.00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64.74%、45.77%、15.67%和17.61%。
公司此前短期借款较高,2018年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较2017年末减少5200.0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公司通过在新三板定向增发募集资金5250.00万元,其中3250.00万元用于偿还短期借款。
资产负债率逐步下降
2016年至2019年各期末,大洋生物的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0.86%、34.18%、26.76%和22.85%,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85、1.37、1.84和2.03,速动比率分别为0.55、0.90、1.23和1.32,呈现稳步上升趋势。
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末,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均值分别为43.67%、34.33%、32.14%,流动比率均值分别为1.74、4.19、4.37,速动比率均值分别为1.30、2.14、2.72。
其中,2017年末大洋生物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值持平,2018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2017年末和2018年末大洋生物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销售人员人均工资偏低
2016年至2019年,大洋生物销售费用率分别为3.94%、3.66%、3.58%和3.48%,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8年的销售费用率分别为8.61%、5.75%、6.48%。可以看出,公司销售费用率逐年下滑且较同行业平均销售费用率明显偏低。
在大洋生物的销售费用中,仅有14%到20%用于职工薪酬。公司称,其销售人员的数量、销售人员工资以及产生的销售费用均低于可比同行。
2016年至2019年各期末,大洋生物销售人员数量为23人、20人、20人、21人,而2016年至2018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销售人员数量分别为225人、87人、71人,明显高于大洋生物。
以2018年为例,大洋生物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为380.28万元,20位销售人员人均19.01万元。同期,盐湖股份(000792.SZ)销售费用中职工相关收入为1.19亿元,127位销售人员人均93.7万元。
公司存在合同纠纷诉讼事项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大洋生物有两起合同纠纷。
第一起为建德市美迪艺术围栏厂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二审民事裁定书披露,原告建德市美迪艺术围栏厂(以下简称美迪围栏厂)起诉称:2013年3月22日,我厂与被告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生物科技公司)签订被告生活区围栏工程定作合同,约定被告生活区围栏工程承包给我厂施工,我厂按照被告要求定制围栏并组织安装施工,在我厂购齐全部材料并施工到中途时,被告无故提出解除合同,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余款项经我厂多次催讨无果。
综上,美迪围栏厂认为,我厂为履行合同定制并购买了材料,但被告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全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6041元,并赔偿损失26100元,合计321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后附图纸)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生活区围栏工程,工程量约700米,安装材料基本到场开始施工后付工程款的30%,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付62%,留质保金8%,自验收合格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付清。合同同时对围栏规格、单价、工期、质量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1月25日,双方对已完工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围栏长度为520.8米,工程款为75516元,被告后分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留取了8%的质保金6041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6041元工程款,并以被告提供的图纸中确认的围栏长度为741米,其已按此数量进行采购,但被告无故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赔偿其多采购的220米围栏的经济损失。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裁判被告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德市美迪艺术围栏厂承揽款6041元,驳回原告建德市美迪艺术围栏厂的其它诉讼请求。
第二起为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根据二审民事裁定书披露,原告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诉称,被告鑫冉公司承接了建德市大洋镇城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项目,并将该工程交由被告张慧施工。被告张慧因缺少资金,向我司申请借款。双方于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2月22日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张慧向我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该协议书由建德市大洋镇城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见证。
协议后,我司分七次出借给被告张慧人民币160万元。工程完工后,为保证我司的借款能及时收回,2016年1月29日,我司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资金支付三方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鑫冉公司收到建德市大洋镇城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污水处理资金后,应将该资金160万元拨付给我司,作为冲抵被告张慧向我司的借款。协议后,建德市大洋镇城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向被告鑫冉公司支付了160万元工程款。被告鑫冉公司收款后却不同意将160万元支付给我司。
为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鑫冉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16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2013年11月,被告鑫冉公司与建德市大洋镇城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鑫冉公司承揽建德市大洋镇城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网管施工工程,合同价为人民币3040万余元;工程分两期。2014年5月,被告鑫冉公司与被告张慧签订《内部工程承包责任书》,将该工程的第一期交由被告张慧施工。责任书约定,被告张慧按工程总造价的7%向被告鑫冉公司交纳管理费和税金。有关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由被告张慧自理。工程款入账后,实行专款专用,先由被告鑫冉公司按比例扣除管理费后,由被告张慧负责支取应付的款项。责任书签订后,被告张慧入场施工。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
2014年10月、12月,被告张慧与原告大洋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两份,约定被告张慧因施工需要向原告大洋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后经对账,被告张慧实际向原告大洋公司借款160万元。
2016年1月29日,原告大洋公司与被告张慧、被告鑫冉公司经协商签订《资金支付三方协议》一份,约定被告鑫冉公司收到建德市大洋镇城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后,应将其中的160万元拨付给原告大洋公司,作为冲抵被告张慧向原告大洋公司的借款。但是,被告鑫冉公司收到款项后拒绝将160万元款项支付给原告大洋公司。原告大洋公司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鑫冉公司向其支付该160万元。鑫冉公司在该案诉讼中,向本院提起另案诉讼,要求撤销《资金支付三方协议》。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6月16日判决驳回鑫冉公司要求撤销《资金支付三方协议》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被告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60万元。
大洋生物称,公司历史上发生的两起合同纠纷,事项均已于2016年及之前年度完结,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未造成影响。因上述诉讼事项已完结,对公司经营未造成影响,且发生在2016年及之前年度,按照《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遭处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大洋生物2019年7月5日因涉嫌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遭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罚。
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19]8号披露,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使用一氧化碳、硫酸二甲酯、丙烯晴、液氯、氟化氢、异丙醇、甲醇等多种危险化学品。
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中试车间使用甲醇作为溶剂处理固体废渣,甲醇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属于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根据《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的规定,应在其使用危险物品区域采取相应防静电、防爆等安全措施,保证使用安全。
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中试车间内使用的拖线板、排风扇等电气设备均为非防爆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未采取安全措施。
当事人在甲醇使用区域使用的拖线板、排风扇等电气设备不防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涉嫌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安全措施。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公司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合计现金分红9445.11万元
大洋生物在2016年5月至2020年3月分红5次,合计现金分红9445.11万元。
2016年5月27日,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总股本33,058,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50元(含税),合计现金分红1487.61万元。
2017年8月30日,经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总股本41,5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50元(含税),合计现金分红2282.50万元。
2018年5月15日,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总股本41,5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00元(含税),合计现金分红2075.00万元。
2019年5月21日,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总股本45,0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00元(含税),合计现金分红2250.00万元。
2020年3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公司以总股本45,0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合计现金分红1350.00万元。该股利分配方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对于公司分红频繁,但仍计划使用4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大洋生物对中国经济网表示,中国证监会先后出台《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工,公司近年来坚持现金分工,既是响应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也是成为上市公司之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体现。